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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文件公开】威海市医疗卫生“知名医师”选拔管理办法

来源:石岛人民医院发表时间:2019/4/2 16:19:04浏览量:1511

威海市医疗卫生“知名医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才强医战略,切实提升医疗卫生人才的整体水平,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的行业氛围,不断提高我市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提升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名医师”选拔范围为在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未满 60 周岁的在职医师。

第三条 “知名医师”每 2 年选拔 1 次,每次选拔 15 名左右。管理期限为 4 年,实行动态管理。已被授予“首席专家”称号和在管理期内的“优秀中青年卫生骨干人才”、威海市突贡专家不参与评选。

第四条 威海市“知名医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知名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爱岗敬业,模范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职责,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操守,无违法违纪行为,群众威信高。

(二)担任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专业能力强,技术过硬,在诊治疑难、急危重症病例或疾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科研培训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全市具有较高影响力,业内和群众认可度高。4 年内无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医疗纠纷。

(四)团队建设成效显著,在专科建设中起到带头作用。

(五)担任省、市级以上重点专科(学科)、精品特色专科带头人,或担任市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市级以上质控中心(含中医)主任委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知名医师”选拔采取逐级推荐、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推荐本地区、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七条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不超过 5 名的原则推荐人选,推荐人选要在各区市、各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照选拔条件,对上报人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向申报单位反馈。出现的候选人选空缺不再补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差额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名单。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赴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主评议等方式,着重了解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并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

第十条 根据考察及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初步人选。

第十一条 对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人选,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下发文件,公布威海市医疗卫生“知名医师”名单,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三条 “知名医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政府津 1500 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知名医师”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知名医师”参加市情研修、休假、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知名医师”要积极开展技术攻关,管理期内至少开展 2 项新技术;要带头服务基层,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打造优势专科、开展疾病防控指导,每月到基层服务不少于 3 天;要带头参加公益活动,带头加强团队建设。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个人述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核资料或专家评议等方式,每年对“知名医师”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知名医师”称号,终止相关待遇:

(一)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被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返聘的,政府津贴发至管理期满;否则,自退休次月起停发津贴,管理期终止;

(二)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管理期内调离我市的。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知名医师”称号,终止相关待遇,并视情节追回已发津贴。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知名医师”称号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管理期内发生负主要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医疗事故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知名医师”管理的。

第十九条 “知名医师”聘任期满,可继续参评,但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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